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一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1民初24099号 |
案号 |
(2020)京0111执5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邱一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刘颖借款271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71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利息总额以不超过22 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5元,公告费260元,由邱一康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