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30********7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2民初26070号 |
案号 |
(2020)沪0112执9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剩余租金66,158.03元;二、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7日的违约金256.10元以及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158.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四、被告王明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王明协议,以车牌号为湘ubm330、发动机号为18b013896zla、车架号为lvav2avb9je131827的福田牌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王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明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5.18元,由被告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