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艳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429********8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1956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恢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原连宝、武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借款本金8.9万元。二、被告原连宝、武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截至2016年3月14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4270.69元。三、被告原连宝、武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格信用社本金8.9万元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四、被告李忠月、郝春仙、李建忠、苗艳春、王全宝、李润平、王喜平、赵瑞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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