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21********5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兵0901民初18号 |
案号 |
(2020)兵0901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偿还原告何派峰、步艳侠借款300 000元并分别支付本金100 000元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200 000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何派峰、步艳侠负担536元,被告秦文负担2904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