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江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0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023民初824号
案号
(2020)浙1023执3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天台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江清应归还原告徐俊兴借款本金10万元及前期利^~^息8万元。本金分九期归还:第一期于2019年3月26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三期于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四期于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五期于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1^~^本金1万元;第六期于2021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七期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八期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九期于2022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2万元。利息分九期支付:第一期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二期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三期^~^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1万元;第四期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五期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六期^~^于2024年1月20日前支付1万元;第七期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八期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1万元。款项^~^汇入徐俊兴天台农商银行账户(卡号:6230911099029328355);^~^二、如被告洪江清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则被告^~^应当按原诉讼请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2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元,由被告洪江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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