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江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0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3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0)浙1023执3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洪江清应归还原告徐俊兴借款本金10万元及前期利^~^息8万元。本金分九期归还:第一期于2019年3月26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三期于2020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四期于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五期于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1^~^本金1万元;第六期于2021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七期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八期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本金1万元;第九期于2022年1月20日前归^~^还本金2万元。利息分九期支付:第一期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二期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三期^~^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1万元;第四期于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五期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六期^~^于2024年1月20日前支付1万元;第七期于2024年5月30日^~^前支付1万元;第八期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1万元。款项^~^汇入徐俊兴天台农商银行账户(卡号:6230911099029328355);^~^二、如被告洪江清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则被告^~^应当按原诉讼请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2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元,由被告洪江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