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1********1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2828民初1142号
案号
(2019)鄂2828执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高原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0元,支付利息63099.94元,并自2018年8月22日起以7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泽锋、何勇对被告湖北高原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对被告高原红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峰县中营镇中营村二组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鹤峰房权证中营字第000171号、000172号、0001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鹤国用(2013)第236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5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对被告湖北晟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峰县五里集镇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6)鹤峰县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244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对被告张泽锋、赵锦华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航空花园小区11-6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恩市私字第166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恩市国用(2004)第010781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22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3-26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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