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芦文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3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1024民初592号 |
案号 |
(2020)浙1024执2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海洪、徐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归还给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1月23日利息40661.58元、罚息11868.3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芦文卫对被告张海洪、徐向阳的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被告张海洪、徐向阳、芦文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