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421********0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421民初516号
案号
(2019)云0421执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斌、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9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24060.96元,本息合计3314060.96元;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6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15‰计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15‰计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云南银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斌、陈艳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云南银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斌、陈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时间
2019-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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