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海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11民初2013号
案号
(2019)辽0411执4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抚顺市望花区顺通塑钢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借款本金3080507.65元,并承担2018年8月21日前的利息104121.19元,并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相应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抚顺市望花区顺通塑钢加工厂追偿。3、被告海滨、赵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海滨、赵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抚顺市望花区顺通塑钢加工厂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13元,减半收取158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市望花区顺通塑钢加工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时间
2019-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辽0411执466号
立案日期
2019-04-09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2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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