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1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民终715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1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 二、窦进勇医疗费155370.99元、残疾赔偿金252441.60元、误工费48127元、护理费34884元、护理依赖护理费392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9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住宿费5677.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347.40元、残疾生活补助 器具费229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鉴定费2800元,共计970624.4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从机动车强制保险忠赔偿120000元、从机动车商业保险中赔偿500000元,合计6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由何刚赔偿350624.49元,品跌何刚已经支付的35000元,还应赔偿315624.4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重新鉴定费用295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一并支付窦进勇;四、驳回窦进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6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80.50元,由何刚负担2360元,窦进勇负担220.50;二审案件受理费5709元,由何刚负担4818元,窦进勇端8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