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02********3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804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0)桂0804执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超偿还原告钟邦龙借款人民币19500元。本案受理费350元,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超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