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1********0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81民初4448号
案号
(2020)浙0481执3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胡国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信元达经编有限公司货款 599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 599000为基数,自 2020年 7月 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 、被执行人胡国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 33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960元,合计 3396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020年 9月 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8730元、诉讼费 87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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