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加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31********2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331民初399号 |
案号 |
(2018)云2331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禄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0万元及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144387.53元。二、由被告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810万元为基数计算支付原告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1日起直至本案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计算标准为月利率9.5625‰);三、由被告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云南禄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由被告张加旺、胡艳琼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偿付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五、由被告云南德信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云南禄丰鑫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偿付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禄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