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0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0民初3806号
案号
(2020)川0180执1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庞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国齐支付货款274,592元;二、被告庞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国齐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国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庞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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