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82********4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6民初3260号 |
案号 |
(2020)鄂1126执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东、付元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向红返还借款本金227633.33元,支付利息3063.20元(后期利息自2019年5月2日起,以本金2276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由刘堂明、舒月容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刘向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计2620元,由刘向红负担220元,由刘东、付元艳、刘堂明、舒月容负担2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