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25********0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115民初1225号
案号
(2020)鄂0115执17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梁高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席球返还剩余投资款10000元;二、由被告梁高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席球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为6851.51三、被告曾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为6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梁高友、曾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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