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长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2********6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8民初786号
案号
(2020)鄂2828执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曾长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原告刘伟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给刘伟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刘伟已预交,由被告曾长城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9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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