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长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2********6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8民初786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长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原告刘伟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给刘伟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刘伟已预交,由被告曾长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