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22********0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821民初327号 |
案号 |
(2020)云0821执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洱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子怡支付自2012年12月至2020年3月止的抚养费26100元和自2013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合理教育费14149元,两项费用共计402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被告张江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