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228********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102民初7196号
案号
(2019)鄂0102执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所欠代偿款899万元;二、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899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原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有权向被告何平安、戈珍贵、余向辉、何敏、何花追偿(被告何平安、戈珍贵、余向辉、何敏、何花各自承担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六分之一);四、被告刘再美对被告余向辉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聂飞对被告何敏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万里飞对被告何花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原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械设备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中与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款项的相等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向辉、何平安持有的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中与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款项的相等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向辉、何平安所有的位于汉川市西湖大道110号粮食小区院内第三排宿舍3栋1单元301号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中与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款项的相等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忆平所有的位于马口镇广场北村1栋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中与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款项的相等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湖北鑫浩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又平所有的位于马口镇广场北村1栋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中与被告湖北安丰米业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款项的相等金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十、驳回原告湖北国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时间
2019-03-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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