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富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4********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1010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张玉清返还借款本金55600元,并支付利息22240元,合计77840元;二、被告张富强向原告张玉清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5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晓英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一、被告张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张玉清返还借款本金55600元,并支付利息22240元,合计77840元;二、被告张富强向原告张玉清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5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晓英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元,由被告张富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