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富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24********4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1010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张玉清返还借款本金55600元,并支付利息22240元,合计77840元;二、被告张富强向原告张玉清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5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晓英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一、被告张富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张玉清返还借款本金55600元,并支付利息22240元,合计77840元;二、被告张富强向原告张玉清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55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吴晓英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元,由被告张富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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