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凡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8********4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40刑终92号 |
案号 |
(2020)新4023执恢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凡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被告人曾凡树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赔偿医疗费162510.62元、误工费24840元、救护车费100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3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1150元、伤残补助费189570元(174840+14730)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4880.62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人曾凡树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赔偿护理费共计397480元,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生存期间于2015年起每一年12月30日之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支付19874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