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凡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8********4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0刑终92号
案号
(2020)新4023执恢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凡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被告人曾凡树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赔偿医疗费162510.62元、误工费24840元、救护车费1000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3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1150元、伤残补助费189570元(174840+14730)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4880.62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人曾凡树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赔偿护理费共计397480元,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生存期间于2015年起每一年12月30日之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支付19874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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