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俊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1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11执856号 |
案号 |
(2020)辽0411执恢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俊臣、张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宝江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原告李宝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陶俊臣、张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