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俊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1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411执856号
案号
(2020)辽0411执恢1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俊臣、张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宝江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原告李宝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陶俊臣、张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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