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4********6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205民初757号 |
案号 |
(2020)浙0205执8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江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借款本金9 000 000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罚息、复利266 458.34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共计标的金额9271458.34元;(2)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林军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4-12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400552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4)第0101642号】在最高债权限额1 250 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被执行人林军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4-2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400553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4)第0101643号】在最高债权限额1 250 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被执行人林军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312号4-1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401002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5)第0100534号】在最高债权限额1 950 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执行人林军、林小芬、单伟宁、林芬、林盛军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市尚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追偿。(4)负担案件受理费38332.5元,执行费73757.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