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4********06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民终1619号 |
案号 |
(2020)桂0204执1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灵川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海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柳州市金敏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涛、林涛、金捍泽、熊红敏、周永泉、张炳兰对柳州市湘浙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柳州市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柳州市潭中西路12号金润华庭1-5号、2-1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其中柳州市潭中西路12号金润华庭1-5号的房产,由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抵押债权2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柳州市潭中西路12号金润华庭2-1号的房产,由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抵押债权13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6299元,公告费500元(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灵川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海川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柳州市金敏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涛、林涛、金捍泽、熊红敏、周永泉、张炳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