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02********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2198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2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09月22日至2018年01月24日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217‰计算;自2018年01月25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55‰计算);二、被告于小双、杨文欣、董翠云、杨爱连对被告白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白冰、于小双、杨文欣、董翠云、杨爱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