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10********0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晋01执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市典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王信用社贷款本金42250000元、利息5449216.4元、罚息2450499.99元(暂算至2018年8月21日)以及从2018年8月22日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罚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二、山西玺递置业有限公司、山西正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鑫林置业有限公司、靳瑞强、王小燕、王炜、崔敏、刘鑫晶、刘慧琴、张志强、张苏丽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西玺递置业有限公司、山西正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烟台鑫林置业有限公司、靳瑞强、王小燕、王炜、崔敏、刘鑫晶、刘慧琴、张志强、张苏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太原市典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王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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