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建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5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504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3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郝艳龙、洪建平、郝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贷款本金4599000元、截止2017年9月4日的利息394862.58元、罚息573271.9元,以上合计5567134.48元;二、被告郝艳龙、洪建平、郝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自2017年9月5日起至付清为止以贷款本金45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的罚息;三、被告陈友良、黄劼对被告郝艳龙、洪建平、郝艳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郝艳龙、洪建平、郝艳红、陈友良、黄劼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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