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3********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1民初434号
案号
(2020)川0181执1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同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5664983元;二、被告四川同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金额566498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四川同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四、被告邓启成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7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都江堰市惠生康复医院、赵文斌、赵勇、杨素群、杨扬、杨照红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在被告都江堰市惠生康复医院以其自身财产无法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五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被告李军、倪庆国对前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3981-1号(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莲花村五组1栋2单元3楼4号房屋)、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3981-2号(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莲花村五组1栋2单元2楼1号房屋)、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3981-3号(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莲花村五组1栋1单元3楼4号房屋)、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3981-4号(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莲花村五组1栋1楼3号房屋)、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3981-5号(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莲花村五组1栋1单元2楼2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四川同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内容债务时,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都房他证他权字都房他证他权字第0053981-1号、第0053981-2号、第0053981-3号、第0053981-4第0053981-5号项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数优先受偿;八、驳回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6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6980元,由被告四川同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赵文斌、赵勇、杨素群、杨扬、杨照红、都江堰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李军、倪庆国、邓启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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