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2********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8民初8922号 |
案号 |
(2020)京0108执15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借款本金 20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2月12日的利息为279 608.33元、罚息为263 900元、复利为3677.59元,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赔偿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5 000元;三、中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高峰对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