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02********2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涉外裁4371号
案号
(2020)粤03执1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0,201.76元及截止2019年7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90,131.37元(2019年7月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对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敦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艾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对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敦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艾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八、第九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第五被申请人以其与第四被申请人共有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第七被申请人以其与第六被申请人共有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九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650,000元。(八)九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九)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0,027元,由九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85,802元,冲抵上述九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部分人民币5,775元将由仲裁院退还给申请人;由九被申请人承担的人民币380,027元,九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以上各项裁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义务,九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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