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6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1453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二、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截至2018年5月20日的利息383627.11元、罚息1688175元、复利79684.57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雨对上述主文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分别在编号a101d15013-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a101dl5013-2《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雨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在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路1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110011106404)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54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773.5元,由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419元,由被告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建雨连带负担4435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7466559947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以北跃进北路西侧(运达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