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429********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428民初587号
案号
(2020)云0428执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茂顺、吕琼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截止2017年7月17日尚欠的借款利息45451.56元;2017年7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茂顺、吕琼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5500元。三、被告石明、刀琼仙对被告姚茂顺、吕琼玉的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石明、刀琼仙在承担本判决第一、二项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姚茂顺、吕琼玉追偿的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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