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02********53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06民初11752号 |
案号 |
(2020)粤0306执恢2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7633135】。一,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6月15日止,被告金悦辉公司尚欠原告何明辉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6000元,并自愿承担维权费用20000元;二,原告承诺签订本调解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三、被告承诺按以下金额和时间还款:1,2019年10月16日前,被告金悦辉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6000元、维权费用20000元,共计76000元;2,2019年11月16日前,被告金悦辉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3、2020年1月16日前,被告金悦辉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4、2020年3月16日前,被告金悦辉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告黄志强自愿为被告金悦辉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金悦辉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清偿债务,被告黄志强承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代为偿付被告金悦辉公司所欠款项给原告。五、若被告金悦辉公司、黄志强按照以上约定付清款项则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否则被告金悦辉公司、黄志强需向原告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若任何一期款项逾期超过30天,原告有权就被告金悦辉公司、黄志强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以上款项均均付至原告何明辉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沙蚝支行6230351819120094账号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叶建涛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超妤(兼)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