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剑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4民初1916号 |
案号 |
(2020)豫0204执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剑平偿还原告周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14800元,并支付100000元借款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未还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已偿还的155000元从应还利息中冲抵。二、驳回原告周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4元,由原告负担2466元,被告负担3808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