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2********7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322民初2372号 |
案号 |
(2018)川1322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强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白塔信个借(2014)0008号〕;二、被告王华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充市民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王华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时间 |
2018-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