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1********6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1344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1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明强、谢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954.31元,利息263.50元,并以本金59954.3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唐虎对被告唐明强、谢建华偿还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含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6元,由被告唐明强、谢建华、唐虎承担。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用预交的诉讼费垫付,由被告唐明强、谢建华、唐虎支付上述款项时向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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