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52号 |
案号 |
(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张盛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张盛龙借款本金13130580.224元及其2014年5月5日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3130580.22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贵州耀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康乾经贸有限公司、六盘水邦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泓、彭海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529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972元,共计234456元,张盛龙负担34456元,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耀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康乾经贸有限公司、六盘水邦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泓、彭海共同负担2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5-11-30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00556610242W |
登记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双水小学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