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覃文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8********3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2828民初1848号 |
案号 |
(2020)鄂2828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覃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原告鹤峰县永红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用13000元,并自2019年8月24日起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修理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原告鹤峰县永红汽车修理厂已预交),由被告覃文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