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民初1970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12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汀泗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贾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程端建借款本金92923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2017年8月3日--2017年12月23日利息13438元;2017年12月23日以后以本金929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至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8000元从中予以扣减)。被告蒋胜勇、金维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咸安支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程端建负担1254元,被告贾辉、蒋胜勇、金维干共同负担204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29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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