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8********3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2828民初1753号
案号
(2020)鄂2828执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喻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宁国风偿还借款982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逾期利息840.17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对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国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喻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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