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金成锦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94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恢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兴业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4999548元及利息193475.91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被告张玉芳、王中虎、王乐、王双双、王保、李黎、北京金成金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815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北兴业皮草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玉芳、王中虎、王乐、王双双、王保、李黎、北京金成金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时间 |
2018-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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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56433455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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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产业孵化中心3#科研办公楼B1-192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