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燕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2********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802民初2861号
案号
(2020)桂0802执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温燕明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9326.36元,利息(含罚息)35756.42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现鹏以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计3163元,由被告温燕明、张现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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