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03********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93民初1215号 |
案号 |
(2019)辽0293执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465488.33元、代偿违约金1 046 548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代偿款项105 434.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代偿款项10 360 053.7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部分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为3 824 752元)、律师代理费120 000元、保函费18 600元。如被告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被告黄鑫、沈阳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乔跃对第一项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黄鑫的出质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价款在第一项判项债务范围的优先受偿权,出质财产为:被告黄鑫名下享有对被告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的42 000 000元股权。四、驳回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 541元、公告费1 550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21 091元,由被告大连吉铁经贸有限公司、黄鑫、沈阳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乔跃连带负担,鉴定费40 400元由原告大连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