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丁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4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03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20)赣0703执1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丁亮、陈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书华借款人民币98800元,并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陈丁亮、陈丁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