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2********4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3民初1527号
案号
(2020)赣0703执1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丁亮、陈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书华借款人民币98800元,并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陈丁亮、陈丁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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