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3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1492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50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天盛世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社借款本金4792000元及截至到2017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1063223.75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山西博威雅服饰有限公司、王海平、王秀珍、李保元、卫风明、李帅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87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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