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7********3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671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奇台县江南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支付租赁费166928元。二、被告张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奇台县江南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支付违约金50079元。三、驳回原告奇台县江南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2元,由原告奇台县江南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3331元,被告张佳华负担39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