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82********4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921民初1311号 |
案号 |
(2018)鄂0921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胜平、被告陈幺偿还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7717元,利息291810元,并应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本金957717元、月利率2﹪向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二、被告朱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杨胜平追偿。三、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胜平所有的稳定土拌和站(型号WCZ500)一台、日立挖掘机(ZX210标配)一台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被告杨先义、被告兰云仙在其所有的位于孝昌县城区祥瑞景城G5东1单元404室房屋价值范围内对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洋所有的卡特彼勒液压挖掘机(型号320DGC)一台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被告杨洋在其所有的孝昌县夏庙供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名下10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原告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孝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