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02********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802民初2174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1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金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被告唐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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