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永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1********8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802民初5348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14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爱便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88506.04元及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自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088506.04元为基数,利率为11.745%;复利自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应还未还的罚息为基数,利率为11.745%),截止2019年10月20日欠息为82112.67元,合计4170618.71元;二、被告河南爱便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范永刚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三、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爱便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原告处设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9200200162367)中的保证金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6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165元,由被告河南爱便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爱便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范永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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