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林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26********4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11刑初19号
案号
(2020)豫0211执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石国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王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周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蔡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五、被告人卢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六、被告人郑林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被告人阳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姚成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九、被告人陈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被告人段雅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一、被告人张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二、被告人伍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三、被告人伍北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被告人宋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魏永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十六、被告人何凌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七、被告人马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八、被告人龚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十九、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被告人谢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一、被告人周泳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十二、被告人谢湧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三、被告人谢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十四、被告人程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十五、已退赔损失人民币864,922元、冻结人民币1,892,373元,依法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二十六、扣押的作案用电脑、手机等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26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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